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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2-23 21:29:25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蒙教办〔2016〕26号

 

各中小学、联盟校、幼儿园,县直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毫州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办[2007]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对《关于印发<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蒙教人[2015]9号)进行了二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2016年2月19日      

抄送机关: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

                   县政协办,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

 

 

 

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请假

广大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1.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中心学校、联盟校校长(县直学校由学校校长)审批。

3.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3个月以上的假期(产假除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在教育网公示。

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本人是独生子女,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等,经教育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假期。

教师在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文件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书面向学校和教育局报告一次学习培训情况,工资由县财政局扣发。学习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进修学习人员,由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办理销假手续。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6.婚丧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假期: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合计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妇异地生活者,男方护理假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婚丧假的审批权限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并附有相关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7.育龄女职工假期期间如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单位参加妇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妇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生专干共同组织请假人就近到有资质的妇检机构进行妇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

8.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学校要建立教职工请假档案,所有请假佐证材料须存档备查。同时规范使用请假文书,可参照样式自制。

9.请假者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好工作,给所在单位留下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假期期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按请假人留下的联络方式一周内不能与请假人取得联系的,从第8天开始假期自动终止,如不能返岗,从当天起按旷工论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请假者负完全责任。

10.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二、销假

1.假期期满必须向批准单位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2.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销假时,仍按上述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样式附后),假期期满三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续假

1.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2.因同一事由连续不间断请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仍需续假的,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3.续假假期结束按上述销假规定销假。

    四、假期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请假者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请假者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婚丧产假待遇

1.享受规定的婚丧假,工资照发,超过规定的婚丧假按事假对待。

2.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优评先。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需续假的,其续假假期按病假对待。

   (四)需要扣发工资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计财科,由计财科会同教育局人事科审查后报财政局办理扣发工资事项,财政按扣发工资总额的80%拨付请假人所在学校,用于学校补充公用经费和其他教职工顶岗增加工作量的补助。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工作评价档案。

   (五)学校校长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直学校校(园)长、联盟校校长、乡镇中学、中心校以及中心小学校长(均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病、因事、因公请假,3天以内书面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请假、销假,3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离开县境,必须书面向局长请假。上述学校的副校长和其他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上分别向校长或中心学校校长请、销假,15天以上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请、销假。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执行。请、销假情况记入校长工作评价档案。

    五、纪律要求

1.在请假中弄虚作假请假的,请假者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员全县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规定批假或在批假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在校内公示请假情况或未按规定上报或不实事求是上报《蒙城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统计表》和《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的;

(3)在请销假工作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监管不到位致使请假人计划外生育的;

(5)管理不到位,造成“吃空饷”现象的。

3.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关于印发〈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教办[2006]47号)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蒙城县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蒙教人[2015]9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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