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一中违纪学生处理细则(二十条)
蒙城一中违纪学生处理细则(二十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屡教不改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将依照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1. 仪表不端庄,男生留长发(触领),女生留披肩发(过肩)、烫发、化妆、戴饰物、染指甲,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 吸烟、喝酒、赌博(含赌博性质的行为)、看黄色书刊、录像、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在课堂上接打手机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严禁在校学习期间谈恋爱。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
4. 严禁打架斗殴或携带管制刀具,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凡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立即开除学籍。
5. 不尊重师长和学校管理人员,顶撞老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辱骂老师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经常违反课堂纪律或自习堂纪律。一学期连续旷课达3天以上(含3天)或累计旷课达5天以上(含5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7. 一学期连续旷课达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旷课达8天以上(含8天)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 一学期连续旷课达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旷课达14天以上(含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 一学期连续旷课15天以上(含15天)或累计旷课1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三次迟到或早退,包括自习课,按旷课一节计,旷课六节为旷课一天)。
10. 不愿学习,不做作业或作业量不足正常的10%;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出席率不足正常的50%,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思改正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11. 严禁在教室内外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抹、乱画、乱刻、乱扔果皮纸屑。不准撕改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标语等,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2. 不准有意在教学区大声喧哗,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13. 考试作弊,包括偷看、换卷、夹带,利用手机传递答案或有意破坏考场纪律,违者除试卷作零分处理外,另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4. 严禁在班内打乒乓球、踢毽子等体育活动。教学区内不准玩“三大球”,不准投掷“三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器材,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5. 遵守食堂饭场纪律,自觉排队购买饭菜。凡辱骂门卫、保洁员、食堂职工等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6. 遵守寝室公约,外来人员一律不准在寝室留宿,情况特殊者必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并登记,不按时就寝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警告,擅自在外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 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凉亭、花廊,国旗护栏等公共设施。损坏公物除责成赔偿外,还要通报到年级组。故意破坏上述公物者,除按原造价赔偿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8. 学生的交通工具要按学校指定地点停放;校内不准骑车摩托车类轰鸣交通工具。对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和校园内骑车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学生骑摩托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无驾照使用机动车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9. 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大型集体活动者,一次通报批评,两次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0. 损坏实验设施、仪器、图书馆、阅览室的书籍、资料照价赔偿;有意破坏以上物品,除给予相应物品价格三倍罚款外,视情节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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