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蒙城一中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办[2014]22号
关于印发《蒙城一中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馆)、年级组、教研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2014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了《蒙城一中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现下发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附:《蒙城一中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蒙城第一中学
2014年10月26日
蒙城一中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每位教职工必须坚持正常上班,如果不能上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分病假、事假、婚丧假、生育假、公假等几类。
第三条 无论请何假种,均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确因突发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电话请假,事后(病假5天以内、其它3天以内)应该及时补假,否则按旷工(旷工包括请假未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即擅离工作岗位、超假不归)论处。
第四条 请假的期限、审批权限
(一)病假
病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1、教师请病假7天内的,由年级主任审批并负责调课;教师请病假8-14天的由分管校长审批报教导科登记并负责调课;教师请病假15天以上由校长审核后加盖印章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教育局领导审批,教导科负责调课.职工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职工请病假4-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职工请病假7天以上由校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教育局领导审批。一次请假原则不得超过60天。
2、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审批、备案。
3、请病假须携带材料:病假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蒙城一中请假条>>,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医疗费等原件及复印件。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须先提供书面报告,经校长核实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并在5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事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师请事假7天内的,由年级主任审批并负责调课;教师请事假8-14天的由分管校长审批报教导科登记并负责调课;教师请事假15天以上由校长审核后加盖印章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教育局领导审批,教导科负责调课.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职工请事假4-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7天以上由校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三)婚假和丧假
婚丧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1、婚丧假期限为3天。
2、婚丧假不超出国家法定时间的,由其所在科室或者年级组负责人审批。
- 生育假
1、生育假的审批办法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请假的,由分管计划生育的校长审核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由教导科负责安排课程。请生育假要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及复印件一份,请产前假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或孕期保健卡)。
- 生育假的期限
(1)女职工正常的产假为120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公假
1、教职工公假适用范围
(1)经学校同意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必须是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文或电话等通知的)。
(2)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等。
(3)被选为各级党代、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
2、教职工公假审批权限
教师必须向所在年级组、主管科室、分管校长请假;职工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年级负责人向分管校长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由分管校长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办理请假手续
1、 教师请假7天以上、职工请假3天以上须持有关材料填写<<蒙城一中请假条>>,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同意后把请假条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向相关年级或科室开出“XX请假通知单”,请假人把请假通知单交年级组或本科室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2、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后,在假期未满的情况下,可提前上岗,但在上岗的同时应该办理销假手续。
3、育龄妇女请假的,必须出具近期妇检证明(原件),并由计生干部在请假条上签字盖印,否则不予审批,假期期间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原单位参加妇检。
第六条 销假
1、请假时必须向办公室及所在科室、年级组负责人提供一个有效的联系方式,此联系方式三次(每八小时联系一次)不能接通的按已告知论,后果自负。
2、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按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把教育局出具的销假通知单交办公室存档。假期期满3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
4、请假者到期不销假的由其所在科室或年级组负责催促,催促无效的在其假期满后第二天上报办公室,按上级相关文件处理。
第七条 以往有关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蒙城一中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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