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问答10 作者:邓启劲 发布时间:2019-11-19 09:28: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打印 分享到: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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