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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问答10

作者:邓启劲 发布时间:2019-11-19 09:28:0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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