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问答9 作者:邓启劲 发布时间:2019-11-19 09:27: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打印 分享到: 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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