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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十不准”

来源:转发 发布时间:2019-03-21 15:52:2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各县区教育局,经开区分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做好宣传和学习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其作为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亳州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7日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十不准”
 
“三要”:


    一、任课教师每学期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一次民主平等的谈心;
    二、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一次家访;
    三、校长每学年要与每一位教师进行一次沟通交流,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不准”:


    一、 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二、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吸烟、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
    三、不准在工作日期间饮酒;
    四、不准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五、不准逃避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六、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的言行对待家长;
    七、不准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八、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财物和吃请;
    九、不准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
    十、不准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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