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经开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市直各学校:
现将《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教育局
2018年6月6日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处理程序。
第四条教师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由所在学校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初步核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从调查之日起,一般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 调查期间,涉事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职务。
第六条教师有《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给予违反师德的教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由调查小组提出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作出决定,并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给予学校负责人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作出决定。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严重违反师德的教师,除给予政纪处分外,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区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九条教师违反师德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和评职晋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条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调查认定的违反师德行为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申辩。
教师对处分决定和限制其晋级晋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教师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本市范围内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并可以由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教办〔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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