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试行)
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经开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市直各学校:
现将《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教育局
2018年6月6日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秘师〔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如下:
1. 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
2. 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3.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4. 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推荐、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 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6. 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7.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8. 品行不端,对学生实施骚扰、欺凌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0. 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1. 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
12. 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13. 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清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用户登录